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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加強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 實行審批制度
發布時間:
2015-07-02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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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為規范中央在湘和省屬單位土地使用權處置行為,促進省直管土地高效集約利用,確保國有土地資產保值增值,湖南省國土資源廳下發了《關于規范省直管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省直管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范圍、處置方式、土地出讓價款征收標準等進一步明確和規范。
《通知》明確,省政府直管的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范圍包括,中央在湘設立的行政事業單位及辦事機構,以及中央各部門投資設立并管理的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使用的國有劃撥土地;省本級黨政群團機關及其所屬單位使用的國有劃撥土地;省本級黨政群團機關及其所屬單位使用的國有劃撥土地;省編委批準成立并由省管理的各類事業單位使用的國有劃撥土地;省政府和省直各部門投資設立并管理的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使用的國有劃撥土地;軍隊、鐵路、高速公路使用的國有劃撥土地;其他應納入省直管的國有劃撥土地。
《通知》要求,省直管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實行審批制度。未經省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處置省直管國有劃撥土地,不得多頭審批和越權審批。
《通知》強調,省直管土地不得擅自改變原批準用途。確因城鄉規劃調整、城市建設需要的,報經省政府同意后可以改變用途。其中出讓土地經批準改變用途和容積率等規劃條件的,必須按相關規定一次性全額繳納應補繳的土地價款;劃撥土地經批準用于經營或對外出租的,應依法繳納土地收益金。
來源:湖南紅網
湘國土資辦發[2015]18號
關于規范省直管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的通知
各市州、縣市區國土資源局:
為進一步加強省直管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規范中央在湘和省屬單位土地使用權處置行為,促進省直管土地高效集約利用,確保國有土地資產保值增值。根據《關于湖南省國土資源廳有關職責和機構編制調整的通知》(湘編發[2014]15號)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省人民政府直管的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范圍包括:中央在湘設立的行政事業單位及辦事機構,以及中央各部門投資設立并管理的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使用的國有劃撥土地;省本級黨政群團機關及其所屬單位使用的國有劃撥土地;省編委批準成立并由省管理的各類事業單位使用的國有劃撥土地;省政府和省直各部門投資設立并管理的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使用的國有劃撥土地;軍隊、鐵路、高速公路使用的國有劃撥土地;其它應納入省直管的國有劃撥土地。
二、省直管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實行審批制度。未經省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處置省直管國有劃撥土地,不得多頭審批和越權審批。
三、凡涉及省直管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的,包括出讓、轉讓、租賃、置換、抵押、作價出資(入股)授權經營等,土地使用者應向省國土資源廳提交申請和相關資料。擬處置的土地應由申請人按規定征得其上級主管部門的同意,并出具書面意見。擬處置土地單位,應將省國土資源廳擬受理的相關資料送當地市、縣國土資源局審查。市或縣國土資源局就土地權屬、地價水平、土地利用現狀等,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意見。 凡涉及改變土地用途和規劃條件的,需經當地城鄉規劃部門同意,并出具新的規劃設計條件書。
四、省直管國有土地使用權處置按規定抽簽選擇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由專家小組對其出具的土地估價報告進行審議。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財政廳根據土地估價結果、產業政策和土地市場等因素,確定土地資產處置方式、土地價款征收標準、收益分配原則等,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下達土地資產處置批復。由當地市、縣國土資源部門組織實施。
五、省直管土地不得擅自改變原批準用途。確因城鄉規劃調整、城市建設需要的,報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改變用途。其中,出讓土地經批準改變用途和容積率等規劃條件的,必須按相關規定一次性全額繳納應補繳的土地價款;劃撥土地經批準用于經營或對外出租的,應依法繳納土地收益金。
六、省直管劃撥土地改變為工業、商業、娛樂、旅游、商品住宅用地的,原則上一律實行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但經城鄉規劃部門認定,不便于單體設計開發,必須與周邊資源整合的零星土地除外。
七、省直管劃撥土地以協議方式出讓并享受優惠政策的,首次轉讓,需報原批準機關審批。
八、不得擅自收回、收儲省直管國有土地資產。確因城市規劃和基礎設施建設需要收回、收儲省直管國有土地的,須由當地市、縣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得到批準后方可實施。其中,用于公共設施或公益事業建設,屬于劃撥土地的,依法按照原批準用途按劃撥土地價格進行補償;用于舊城改造、市場建設、房地產開發項目等,按市場評估價進行補償。
九、省直管國有土地使用權處置過程中,房產和土地必須依法整體處置。對存在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分屬兩個不同主體的,應予堅決糾正。
十、嚴格執行湘政辦發[2015]1號及湘財綜(2007)65號文規定的土地出讓價款征收標準,商業用地不得低于成交價款的40%;商品住宅用地不得低于成交價款的35%;工業用地不得低于成交價款的25%;其他用地不得低于成交價款的30%。省直管國有土地處置收益的分配,除省人民政府明確規定改制改革單位土地處置收益全額上繳省級財政外,其他土地處置收益中的出讓價款部分仍按照4:6的比例,實行省與土地所在市州或縣市分成。
十一、根據湘編發[2014]15號文件精神,省政府已將省直機關和中央在湘單位、省直機關、省屬企事業單位土地登記工作下放至市縣,實行屬地管理。各地在推動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中要將此項登記納入統一登記范圍,并做好銜接過渡工作。如需查閱和調檔上述單位的土地變更登記資料,可與省國土資源廳不動產登記處銜接。省直管土地使用權處置完成后,當地國土資源局應嚴格按照處置批復要求,及時辦理土地變更登記,并將登記資料的副本及時報送省不動產登記處。省國土資源廳指定專門機構建立省直機關、中央在湘單位、省屬企業事業單位的土地資產登記臺帳,以加強對省管土地的變更、轉移、抵押等變化情況的信息管理。
十二、省廳將建立省直管國有土地使用權處置情況抽查制度。本通知下發后,擅自處置省直管國有土地使用權,擅自對外有償使用省直管國有劃撥土地,擅自截留和滯納省直管國有土地處置收益的單位和個人,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湖南省國土資源廳
2015年6月10日
湖南省國土資源廳辦公室 2015年6月10日印制
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審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