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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備案,不等于不評估
發布時間:
2015-04-14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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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底,國土資源部發布《關于取消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備案制度的公告》。備案制度取消后,一些建設單位認為不需要進行評估了,一些評估單位認為評估工作不需要監管了,甚至少數國土資源部門的同志也認為這項工作不重要了。筆者認為,這些認識都存在誤區,必須予以正確引導。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21條規定,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工程建設,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編制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時,應當對規劃區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國土資源部2004年下發的《關于加強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的通知》就落實評估制度,具體制定了評估分級、資質管理、專家評審、成果備案、檢查抽查5項制度。
這次取消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備案制度只是其中的一項制度,是評估工作過程中的一種程序簡化,不能將其簡單地理解為評估制度取消了。處于地質災害易發區的各類工程建設單位和評估單位,不但不能放松警惕,而且應各司其職,按照法規要求開展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
各級政府特別是縣級人民政府,要發布本地區的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因為建設工程是否開展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一個很重要的條件就是依據區域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判定工程是否處于地質災害易發區。
對于國土資源部門來說,要進一步加強監管工作,盡快完善內部會審機制。建設工程在用地預審、報批環節,國土資源部門內部如規劃處、用地處等要嚴格審查,將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作為用地審查報批的必備條件之一。同時,加強與發改、住建等部門的協調,如沒有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的,發改部門在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不予審批,住建等部門在項目選址、規劃等環節也不予審批。
另外,國土資源部門還要加強對轄區內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的監督檢查,對其評估項目備案、專家評審、成果質量等開展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并建立地質災害評估專家庫、地質災害防治資質持證單位年度執業情況報告等制度,保證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的評估質量。
來源:國土資源報網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