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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首次明確開發商閑置土地收費標準
發布時間:
2009-09-29 12:00
來源:
作者:
9月26日,國務院發布了一則《關于集約用地的通知》,針對開發商首次明確規定了相對嚴格的“閑置”費用標準,并指出將會很快對“閑置”土地征收增值地價。對于土地閑置 滿兩年的,將依法無償收回、堅決無償收回或者重新安排使用;對于土地閑置滿一年不滿兩年的,開發商需按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的20%交納土地閑置費;另外,國土資源部將對閑置土地征收增值地價。
發布時間:
2009-09-29 12:00
來源:
作者:
9月26日,國務院發布了一則《關于集約用地的通知》,針對開發商首次明確規定了相對嚴格的“閑置”費用標準,并指出將會很快對“閑置”土地征收增值地價。對于土地閑置 滿兩年的,將依法無償收回、堅決無償收回或者重新安排使用;對于土地閑置滿一年不滿兩年的,開發商需按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的20%交納土地閑置費;另外,國土資源部將對閑置土地征收增值地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