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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修改國土資源領域部分行政法規條款
發布時間:
2015-08-31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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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近日對21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其中有4部涉及國土資源領域,包括1998年施行的國務院令第240號《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2號《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和1999年施行的國務院令第256號《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4部國務院令。
國務院有關會議釋放的政策信號顯示,這次修改是國務院有針對性地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重要舉措,也是政府自我革命“先手棋”和宏觀調控“當頭炮”的重要內容,正如8月1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所說:“用硬措施打掉‘攔路虎’,讓市場主體‘舒筋骨’”。在4部修改的國務院令中,有3部與礦產資源管理有關,記者就此采訪了國土資源部有關工作人員,對有關條款修改的背景情況進行解讀。
探礦權評估管理
《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的修改條款
第十三條第一款“申請國家出資勘查并已經探明礦產地的區塊的探礦權的,探礦權申請人除依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繳納探礦權使用費外,還應當繳納經評估確認的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價款;探礦權價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一次繳納,也可以分期繳納”中的“經評估確認的”刪去。
第十三條第二款“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價款,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確認”修改為“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價款,由具有礦業權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報告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解讀:根據2002年《國務院關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取消由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的“探礦權評估結果確認”,國土資源部已于2003年印發《關于加強探礦權評估監督管理的通知》,對探礦權評估報告實行備案制。因此,對第十三條第一款進行修改。
2008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土資源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職責調整規定,“將土地評估、礦業權評估、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和人員資質認定職責交給行業協會”,國土資源部已經建立了較為完備的礦業權評估管理制度,這項資質管理已經由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負責管理。因此,對第十三條第二款進行修改。
采礦權評估管理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的修改條款
第十條第一款“申請國家出資勘查并已經探明礦產地的采礦權的,采礦權申請人除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繳納采礦權使用費外,還應當繳納經評估確認的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價款;采礦權價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一次繳納,也可以分期繳納”中的“經評估確認的”刪去。
第十條第二款“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價款,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確認”修改為“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價款,由具有礦業權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報告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解讀:根據《國務院關于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取消由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的“采礦權評估結果確認”,結合2002年《國務院關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土資源部2008年印發《國土資源部關于規范礦業權評估報告備案有關事項的通知》,對礦業權(含探礦權和采礦權)價款評估報告實行備案制,因此,對第十條第一款進行修改。
2008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土資源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職責調整規定,“將土地評估、礦業權評估、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和人員資質認定職責交給行業協會”,國土資源部已經建立了較為完備的礦業權評估管理制度,這項資質管理已經由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負責管理。因此,對第十條第二款進行修改。
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
《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的修改條款
第九條第二款“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的評估工作,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結果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確認”修改為“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由具有礦業權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報告報探礦權、采礦權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解讀:根據該條第一款的規定,“轉讓國家出資勘查所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的,必須進行評估”,為保持國家出資勘查所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的價款評估工作在法律法規執行中的一致性,在修改《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的同時,對第九條第二款同步進行了修改。
中外合作相關事項
《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的修改條款
第三十八條“中外合作勘查礦產資源的,中方合作者應當在簽訂合同前,將合作的勘查區塊、礦種等有關文件資料報原發證機關復核并簽署意見;在簽訂合同后,向原發證機關備案”,修改為“中外合作勘查礦產資源的,中方合作者應當在簽訂合同后,將合同向原發證機關備案”。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的修改條款
第二十九條“中外合作開采礦產資源的,中方合作者應當在簽訂合同前,將合作的礦區范圍、開采礦種、開發利用方案等資料報原發證機關復核并簽署意見;在簽訂合同后,向原發證機關備案”修改為“中外合作開采礦產資源的,中方合作者應當在簽訂合同后,將合同向原發證機關備案”。
解讀:中外合作的相關事項由雙方通過合同約定,主要是企業行為。對外合作合同的審批是商務部的管理職責,而“石油、天然氣、煤層氣對外合作合同審批”已被國務院2013年發布的《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取消。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對外商投資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已明確規定了禁止類和限制類的目錄,外商投資礦產資源領域必須依據這個指導目錄進行。
取消中外合作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前置性審查之后,可以通過已有的事后備案的形式加強監管。
地質調查備案
《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
刪去第四十條“從事區域地質調查、區域礦產調查、區域地球物理調查、區域地球化學調查、航空遙感地質調查和區域水文地質調查、區域工程地質調查、區域環境地質調查、海洋地質調查等地質調查工作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解讀:地質調查備案,主要是為承擔地質調查工作的單位出具《地質調查證》,方便承擔單位在當地開展調查工作,也便于地方政府對從事地質工作單位的管理。在實踐中,也有僅憑《工作項目任務書》直接開展調查工作的。
備案發證分部、省兩級,各省(區、市)范圍內的由省級部分負責,跨省(區、市)的由部本級負責。申請備案的單位僅需提供申請登記書、勘查單位的資質證書(復印件,大專院校可不提供)、法人證書(復印件)、地質調查工作項目任務書(復印件)或資金來源證明(原件)、地質調查工作項目設計(原件)及評審意見(原件)等材料,不需經實質性審查即可備案。《地質調查證》上現加蓋有“礦產勘查登記專用章”,沒有地質調查專用章。
從以上不難看出,這個審批事項沒有實質審批內容,在方便地質調查工作承擔單位和服務于地質調查工作所在地基層政府部門的同時,也增加了承擔單位開展地質調查工作的辦事環節和流程,因此予以取消。
來源: 中國新聞網
國務院,國土資源,行政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