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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國土資源廳關于清理規范礦業權審批和中介服務相關事項的通知
發布時間:
2016-06-15 12:00
來源:
作者:
湘國土資發〔2016〕22號
各市州、縣市區國土資源局,各有關單位:
為清理規范礦業權審批和中介服務相關事項,根據國務院《關于第一批取消62項中央制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57號)、《關于第一批清理規范89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58號)和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事項的通知》(湘政發〔2015〕55號)、《關于第一批清理規范59項省政府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湘政發〔2016〕3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礦產資源管理實際,經廳務會議研究,現就省級發證礦業權審批和中介服務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清理規范礦業權價款評估備案核準
(一)取消礦業權價款評估備案核準。省級國土資源部門不再受理礦業權價款評估報告備案申請,不再出具礦業權價款評估報告備案證明。
(二)調整價款評估工作程序。對需進行礦業權價款評估的項目,由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在省礦業權評估機構庫中采用隨機搖號或抽簽的方式選擇礦業權評估機構;評估報告完成后,組織專家審查;審查通過后,將評估報告在省國土資源廳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評估報告和專家審查意見作為礦業權審批登記或出讓的依據。
二、清理規范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編制及評審
(一)方案編制。礦業權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方案,也可委托具有合法資質的相關機構編制方案,省級國土資源部門不再以抽簽方式確定編制單位。屬于采用招拍掛方式出讓采礦權的,因開發利用方案編制屬出讓前期工作,且編制費用由省級財政承擔,仍由省級國土資源部門采取抽簽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確定和委托編制單位。
(二)方案評審。開發利用方案編制完成后,由省級國土資源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但不再進行備案。辦理采礦登記時,申請人應按規定提交通過審查的方案文本和專家審查意見(含專家簽名表)。
三、清理規范礦產資源儲量報告和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評估報告編制及評審
(一)報告編制。地質勘查項目儲量報告由承擔地勘項目的單位負責編制;礦產資源儲量年報、儲量核實報告、礦山閉坑地質報告等可由礦業權人按要求自行編制,也可委托具有合法資質的相關機構編制;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儲量評估報告,可由建設單位按要求自行編制,也可委托具有合法資質的相關機構編制。
(二)報告評審。礦產資源儲量報告(除年報由市州國土資源局組織評審備案外)或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評估報告編制完成后,由省礦產資源儲量評審中心評審,報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備案。辦理礦業權審批登記時,申請人應按規定提交報告文本和備案證明。
四、清理規范礦產資源勘查實施方案編制及評審
(一)方案編制。礦業權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方案,也可委托具有合法資質的機構編制方案。
(二)方案評審。勘查實施方案編制完成后,由省級國土資源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辦理探礦權登記時,申請人應按規定提交通過審查的方案文本和專家評審意見(含專家簽名表)。
五、清理規范礦業權轉讓鑒證和公示
在礦業權人提出礦業權轉讓申請前,不再由礦業權人委托礦業權交易機構進行鑒證和公示,改由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在門戶網站和礦業權配號系統中發布礦業權轉讓公示信息。經公示無異議的,再按規定辦理礦業權轉讓變更登記手續。
六、清理規范采礦權申請范圍核查
在采礦權申請人提出劃定或調整礦區范圍申請前,不再由采礦權申請人委托具有資質的測量單位出具采礦權申請范圍核查意見,改由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委托具有合法資質的機構進行實地核查。但已編制完成并上圖入庫的礦業權設置方案中明確了采礦權申請范圍且無變化的,不再進行采礦權申請范圍核查。
采礦權申請范圍核查由市級國土資源部門向省級國土資源部門提出申請(省直管縣可直接提出申請),省級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委托核查機構并承擔核查費用。核查工作完成后,由受委托機構出具核查報告,并由省級國土資源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出具評審意見。評審通過后,再按規定辦理礦區范圍劃定(調整)手續。
市級、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應按照國務院、省政府和市州、縣市區政府的有關規定,參照本《通知》對市級、縣級發證礦業權審批和中介服務相關事項進行清理規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湖南省國土資源廳
2016年6月13日
來源:湖南省國土廳官網
國土資源廳,礦業權審批和中介服務